条约法law of treaties又称“国际条约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规定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条约关系,包括规定条约的缔结、生效、修改和终止的程序以及条约的生效条件等。这个部门的对象是广义的条约。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时应适用“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条约法以前主要由国际习惯法规则组成,现在,大部分内容有国际公约加以规定。最重要的条约法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其中除序言及导言外,包括条约的缔结及生效,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条约的修正及修改,条约的失效、终止及停止施行,以及杂项规定等部分,几乎包括条约法的全部内容。此外还有1986年《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等,都属于条约法的范围之内。 条约法规定条约的缔结、生效、修改和终止的程序以及国际条约有效的条件等的国际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