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条约的登记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条约的登记缔结国将缔结的条约交国际组织登记、并由国际组织予以公布的制度。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 《联合国宪章》生效后缔结的一切条约、国际协定,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由秘书处存案、记录并予以公布。(1) 对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条约,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但并不因此丧失一般国际法效力而可向联合国以外的任何机关援引; (2) 联合国秘书处有权根据提出登记请求的缔约国立场确定该文件是否属于需要登记的范畴; (3) 缔约国一方依规则进行登记则免除其他缔约国的登记义务; (4) 登记日期应以该条约最先在缔约国间生效的日期为准。 条约的登记 条约的登记指缔约国将所订条约于联合国秘书处登记。《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凡联合国会员国所缔结的每一条约和国际协定应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否则,条约的当事国不得在联合国的任何机构中援引该项条款。《条约法公约》第80条也规定,条约应于生效后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存案及记录,并公布之。登记制度起源于国际联盟盟约。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登记,说明它是联合国成员国的一项应尽义务,不登记仅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援引,并不影响条约发生法律效力。 ☚ 条约的保留 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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