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有效期的延长
规定有效期的条约常同时规定延长有效期的具体办法。一般是缔约任何一方如未在有效期满若干时日之前用书面方式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条约在期满后仍将继续有效。有效期的延长也有不同方式,一是规定再自动延长一个原有效期,二是只规定可继续有效,但缔约一方延长期内的任何时候都可在若干时日之前要求终止条约。1979年签订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10条规定有效期为3年,如缔约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前至少30天通知对方终止协定,协定将自动延长3年,此后仍可依此法延长。1978年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第5条中规定有效期为10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10年期满以前一年用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条约,条约将继续有效,但不是再延长10年,而是缔约一方在其后的任何时候都可在一年以前通知对方终止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