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保留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为了排除或改变该约某项条款对本国的法律效力而作的正式声明。此项声明可能是对条款的否定或修正,也可能是对条款的特定解释。1969年《条约法公约》肯定国家的这种权利,同时又规定下列情况除外: (1) 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2) 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3) 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合。多边条约的保留是国际法上长期未能解决的复杂问题。实践中,国家通常可以对多边条约提出保留;对保留的接受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即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出反对),对保留的反对则必须是明示的; 一国接受一项保留就使自己与提出保留的国家互为缔约的一方,在反对保留的国家与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条约不发生效力。 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通常发生在多边条约中。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都有权提出保留。《条约法公约》第19条肯定了国家的这项权利,同时规定了不得保留的情形: ❶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❷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❸保留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保留的程序是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致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 ☚ 条约的废除 条约的登记 ☛ 00004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