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大理寺事 判大理寺事官名。宋代置。掌主大理寺政令。《续资治通鉴·宋纪·太祖乾德元年 (公元963年)》: “(七月)己卯,判大理寺事窦仪等上 《重定刑统》等书,诏刊板摹印颁天下。” ☚ 判机要司 判内枢密院 ☛ 判大理寺事官名。宋初大理寺卿与少卿都是寄禄官,置判寺事一人、兼少卿一人为正副长官,建隆二年(公元961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元丰改制始以卿与少卿为正副长官。 判大理寺事差遣官名。故事,以六部尚书以上台省长官兼判公事者,称判某官公事,如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升朝官也称“判”。掌领本寺事,决断全国所上冤案、疑案,送审刑院覆议,讫,与之同签书后,上于朝(《宋会要·职官》24之1)。元丰五年改制后罢置。
简称判大理寺。《宋史·窦仪传》:“迁工部尚书,罢学士,兼判大理寺。”《宋会要·职官》24之2:“以工部尚书窦仪兼判大理寺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