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军屯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耕种 耕种耰 畋 田(田种) 农(农种) 耘耕 耕耨 耕艺 耕植 耕殖 艺植 敷菑 播耕 垦岱 芸耨 耒耜 另见:耕作 耕地 种植 ☚ 种植 播种 ☛ 军屯屯田的一种。与民屯和商屯相区分。指汉以后,历代政府为取得军队的给养,利用士兵垦种荒地之事。清代军屯又细分驻防绿营兵屯田和漕运军屯田两种。 军屯 军屯军人驻防内地或守边卫,在其地垦荒屯种称军屯。军屯始于汉武,行于后世。《元史·兵志三》: “古者寓兵于农,汉、魏而下,始置屯田为守边之计。有国者善用其法,则亦养兵息民之要道也。国初,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则必屯田以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左卫屯田:世祖中统三年 (公元1262年) 三月,调枢密院2000人,于东安州南、永清县东荒土,及本卫元占牧地,立屯开耕,分置左右手屯田千户所,为军2 000名,为田1 310顷65亩……” ☚ 军役 军火局 ☛ 军屯 军屯利用军队开垦荒地、生产粮食以供军需的措施。军屯始于西汉,是最早的屯田形式。武帝、昭帝、宣帝时先后在朔方(今内蒙古杭锦旗一带)、居延(河西走廊)、轮台(今新疆轮台)、张掖(今甘肃张掖)、楼兰 (今新疆鄯善)、车师 (今新疆吐鲁番) 等边塞地区以驻军屯田,用以解决边塞军粮来源。政府设立搜粟校尉专司军屯。东汉军屯区域发展到内地。三国时曹魏在两淮地区组织大规模屯田,使战乱造成的大片荒地得以开发,有效地解决粮食来源问题。唐开元前军屯达一千一百四十七屯。两宋军屯实行租佃制,国家是出租人,军屯将士是承佃人,佃租交给国家,再由国家按一般财政收入支配,相当部分充作军费。辽、金、元皆行军屯。辽军屯收入直接用于军队,金屯田又称牛头税地或牛具税地。元代军田分布极广,从边疆到内地皆有军屯。中统三年 (1262年)起,枢密院下辖前、后、中、左、右等军屯,专门从事屯田。明代军队实行卫所制,各卫所不分内地边塞,一律屯田,因此又称卫所屯田。边塞卫所,以兵员的十分之七屯田,十分之三守卫;内地卫所八分屯田,二分守卫。军屯实行租佃制,由政府提供土地、也可提供耕牛、农具、种子,视政府投入多少而实行五五租、六四租、七三租,甚至有八二租。亦有实行定额租,一军士受田五十亩,租十二石,后减至六石。屯田之初有效解决军粮供给问题。后由于军官侵蚀官田,屯田制度渐衰。九边地区实行客兵制,卫所屯田亦衰落。清初仅限于漕运军丁实行军屯。雍乾时期西北用兵,曾在新疆、甘肃等地实行军屯。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废除漕运制度,漕丁屯田亦因之而废。从此,封建国家的屯田制度亦告终止。军屯曾有效地解决军队供给问题,也对开垦荒地、开发边疆起到重要作用。 ☚ 屯田 民屯 ☛ 军屯指利用士兵垦种荒废田地,以取得军队给养。屯田的一种。与民屯和商屯相区分。在中国,最早出现于汉代,后来,许多朝代都实行过军屯。1940年2月10日,中央军委发出了《关于开展生产运动的指示》,要求各部队依不同环境、条件,开展生产运动。1942年,中央军委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推广了359旅南泥湾“屯田”的经验,进一步推动了各根据地的生产运动。1943年,大生产运动在全军普遍展开,取得了伟大成绩,为粉碎国民党军队的封锁和争取抗战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军垦农场的开发和经营是军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新发展。 军屯 军屯历代政府利用军队驻守边疆,实行边守边耕开垦荒地,生产粮食自给的措施。军屯始于西汉,唐宋各代实行军屯数量较少,广西只在部分地区实行军屯。元代是军屯发展时期,有较完备的管理制度。明代对广西全面军事统治,实行“卫所制。”朝廷在广西增设卫所36个,实行军事屯田,规定边地屯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种,每名士兵受田不等,多者百亩,少者二十亩,官府配给耕牛、农具、种籽等。每亩征税一斗,有寓兵于农之意。广西官府和地方豪强,往往夺占民田改作军屯,并且利用屯军、耕兵种地。屯军受剥削很重,纷纷逃散,遗留下荒田又分配给俍兵耕种,实行“且耕且守” ☚ 屯田 亭田 ☛ 军屯 军屯利用军队开垦荒地、生产粮食以供军需的措施。源于西汉。汉武帝、昭帝、宣帝时,先后在朔方(今内蒙古杭锦旗一带)、居延(甘肃河西走廊)、轮台(新疆轮台)、张掖(今甘肃张掖)、楼兰(今新疆鄯善)、车师(新疆吐鲁番)等边疆地区以驻防军屯田。东汉时期先后在长安上林苑、顺阳、新安、西域等地实行军屯。三国时,曹魏在两淮地区实行军屯,比吴蜀规模为大。唐宋各代军屯也间有所举,一般限于边疆地区,屯军数量较少,屯田规模不大。元代是军屯发展时期,规模增大,范围变广,并有较为完备的制度。自中统三年( 1262 )起,先后设立前、后、中、左、右等军屯,隶枢密院;各行省也设有军屯。明承元制,军屯臻于极盛。军屯统归于卫所,故称卫所屯田。屯田军士,边地七分屯种,三分戍守;内地八分屯种,二分守城。这种屯守比例按实际需要时有变动。每军士受田一份,约50亩。地租初无定额,建文四年,规定每田一分(50亩)纳定额地租12石。永乐二十年更定为6石。明代军屯兴立之初,基本上解决了军队费用问题。由于剥削过重,屯卒逃亡渐多;卫所屯田军官侵占现象日趋严重。军屯因此逐渐废弛。清代初期偶设军屯,规模远不及明朝。康熙三十四年( 1695 ),令卫所屯田除漕运地方仍隶卫所外,其余改隶州县,成为交纳屯租的民田。边疆地区如新疆、甘肃等地,雍正、乾隆年间军屯制仍有发展。漕运屯田专供漕粮输送的军队生活之需。光绪二十八年( 1902 ),因漕粮已经改由海运,不需运军转输,因而裁撤漕运屯田。 ☚ 陆海 牧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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