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军事设施保护区划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军事设施保护区划定 军事设施保护区划定甘肃省土地管理局、省边界工作办公室、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1991年6月8日联合下发 《关于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是加强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使军事设施得到有效的保护,各地应在划定保护区域的同时,抓好保护区域里行政区域界线的确定和土地的登记工作。(1) 军事设施保护区域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县、乡)而行政区域界线有争议的,各地民政部门应组织有关各方协商, 并由县或乡人民政府签定专门协议,确定行政区划界线,一时难以达成协议的,暂按历史形成的双方实际管辖范围划定军事设施保护区域。(2)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一般应按地方政府划拨的用地范围划定。有特殊保护要求需要适当扩大占地范围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土地征划手续。因军事设施占地范围缩小闲置的土地,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收回。(3)在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中,各地要积极做好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用地的确定权属工作。凡经各级政府按规定划拨的土地,应予确认。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区别各类情况, 尽快补办用地审批手续。1982年5月以前占用国有荒地、荒山、滩涂的,按实际占地面积或军事设施性质的需要, 补办用地审批手续。1982年5月至1986年底期间的占地,参照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1987年1月1日以后的占地,执行《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军事设施占地权属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禁区外围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4)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登记工作。在开展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的同时,由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登记程序, 同步开展地籍调查。现场指界和设置界址点标志等结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勘界、设标一起进行,按规定填写土地调查表格。城镇外军事设施用地一般由部队组织施测,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图件,其内容和精度应符合《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宗地内部设施可不上图)。城镇中军事设施用地的地籍测量,应同所在城镇的地籍测量一并完成。具体施测办法由当地有关各方进行协商。对达到发证标准的宗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登记,向用地者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吊销土地证书 甘肃省土地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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