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福利;实物补贴此词指通常在雇佣劳动中挣取的非货币报酬,系构成所完成劳务应收报酬的一部分,(例如免费或有津贴的食物或膳宿、免费使用公司车辆等,均属雇员所得的一部分)。从雇主处收到的实物福利,其价额通常也必须纳入雇员的应税所得额;一般是按其“真实”价额征税的。有时也采取另一种例外办法,按照简化的“总额估征(lumpsum basis)”办法计税。在征收增值税时,实物福利应作为供自用的商品和服务额计入应税增值额,对这部分购入税进行扣除的权利则按照增值税抵免机制执行。但在欧洲共同体委员会1983年1月25日提出的12号指令中,对有关在共同的增值税税制中应如何确定业务支出项目这一问题 (包括供日用的商品和劳务),却规定购入税不得扣除,除非纳税人能证明有关支出确实是只为了经营业务的特定目的而支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