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主要内容:涉外案件应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办理,以维护中国主权。同时也应恪守中国参加和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的有关规定。涉外案件必须及时查证,依法处理。对涉外案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通知的时限问题,关于驻华使、领馆要求探视被拘留、逮捕和正在监狱服刑的本国公民问题,重大涉外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应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领馆,涉外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以及对与中国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中国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等问题均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