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庸调
隋唐遇灾蠲免的称谓。隋文帝开皇五年(585年),遭受水灾,免租税;十八年,又免遭水灾处租调。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年)规定:“凡水、旱、霜、蝗、耗四十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损六分以上者,免租调,七分以上,课役俱免。”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因旱饥荒,免租。高宗上元二年 (675年),免旱、涝、虫、霜诸州租。玄宗开元五年(717年),蝗灾,令免交当年地租;二十二年,停州县不急之务、差科徭役及积年欠负等。代宗大历四年 (769年),蠲放淮南租庸地税。德宗贞元十二年 (796年),旱,放租税。宪宗元和四年(809年),诏诸道遭受水旱灾者,免其田租。文宗太和五年(831年),因水灾,蠲秋租。此为隋唐蠲免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