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基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中,由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金来源。有国家财政拨入流动资金的施工企业,设置“流动基金”科目,核算流动基金的增减情况及实有额。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企业拨给的流动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流动基金的增加数包括:由国家预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及建设银行调剂拨入的流动资金;用基建拨款购置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和机械配件;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库存材料调拨价格发生的溢价;以及按改革要求,企业用自有资金自行补充的流动资金(但需单独设置明细科目,与国家拨入流动资金相区别)。减少数包括: 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库存材料调拨价格发生的折价;建设银行调剂调出的多余流动资金;以及按改革要求转作银行借款的流动资金。 流动基金的增加数记入本科目的贷(增)方,减少数记入借(减)方,余额在贷(增)方,表示企业实有的流动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