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选举守令法
元代地方行政官吏选用办法。《元史·选举志二》: “凡选举守令: 至元八年 (公元1271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5事备者,为上选。九年,以5事备者为上选,升1等。4事备者,减1资。3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选转。4事不备者,添1资。5事俱不举者,黜降1等。二十三年,诏: ‘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其怠于事者,笞罢之。’ 二十八年,诏: ‘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本相应者,佐贰官遴选色目、汉人参用,庶期于政平讼理,民安盗息,而五事备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