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保证的效力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效力保证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保证是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建立的债的关系。保证一旦成立,即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了法律效力。在我国,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作为保证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内代为履行或者代为赔偿损失。(2) 当债务人与保证人均受宣告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对各破产财团行使权利。保证期间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3) 保证人有权行使债务人具有的一切抗辩权。如主债务人对于产生其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保证人有权在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此时,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请求有拒绝清偿的抗辩权。当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有可与主债抵销的债务时,保证人享有抵销的抗辩权。在被保证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未为自己的给付而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有权以债权人未为给付为由提出抗辩。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而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清偿义务时,保证人有以时效期间届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4) 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这是专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时,保证人有权参加诉讼。(2) 债务人或保证人被提起诉讼时,双方均应及时通知对方。(3) 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债务的,双方均应及时告知对方。(4) 保证人享有求偿权。这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效力的最重要的表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使主债务人因此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 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求偿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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