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收入使用权限划分的,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主要有: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奖金税等。 共享税Shared Tax见“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共享税全称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分享比例随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及经济的发展而适时调整,便于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凡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税种,常列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中国现行税制中,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 (名为证券印花税) 原定中央地方五五分成,从1997年起,调整为80%交中央,20%留给地方。 共享税 共享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简称。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分享收入的各种税。我国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将一些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划分为共享税,具体内容和分成比例为:(1)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 (2)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全部归中央外,其余全部归地方;(3)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但该税种至今尚未出台。 ☚ 地方税 商品劳务课税 ☛ 00002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