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贡生
清代国子监贡生名目之一。每三年各直省学政会同巡抚考选府、州、县学廪生、增生中之优秀者,贡送国子监肄业,称为“优贡”。通过“优贡”入国子监肄业者称 “优贡生”,亦简称 “优贡”。清顺治二年(1645年),令从各直省于府、州、县学的廪膳、增广、附学生员中,选拔文行兼优者,大学二人,小学一人,送国子监肄业,名为贡监。雍正十一年(1733年),将贡、监加以区别,凡由各直省选送廪生、增生之优秀者升入太学,称优贡。三年一贡。乾隆四年 (1739年),规定选送优贡名额,大省不超过五、六名,中省三、四名,小省一、二名。由各省学政详慎举报,宁缺毋滥。乾隆二十三年 (1758年) 又规定,优贡到部,必行朝考,试以经义、策问,如有文理荒疏,无实学者,不仅优贡生发回原籍,学政亦被议处。因优贡无引见录用条例,生员多不愿入京朝考。故同治二年 (1863年) 规定,仿照顺天府乡试,于保和殿考试优贡生,分南、北、中卷,考中第一、二等,授予知县、教职;考中第三等,授予训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