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条件
(1) 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都享有代位继承权。拟制血亲包括继子女、养子女; 其中继子女以有扶养、赡养关系为条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不受辈分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女、曾孙女、外曾孙女都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代位继承。(3) 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生前表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晚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按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他不是代位继承。(4)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