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
亦称“契约式合营”。吸收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由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国外投资者合作经营。包括合作生产和合作开发。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由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加以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后生效。合作生产企业一般由中方提供土地、自然资源、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以及劳动力等,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技术、设备、材料等。合作双方根据合同,确定产品分成、收入或利润分成比例,分担风险、债务和责任。合作生产与合资经营不同的主要点是:
❶合作双方可以组成统一的经济实体,也可以由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进行合作,组成联合经营体。
❷不一定按出资计算确定股权,也不一定按股权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利润分配方式和比例,也可以采取产品分成、分别承包、各负盈亏等方式。
❸合作各方分别纳税。外方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中方按有关规定上缴利润或税金。
❹合作经营一般在合同中规定合作期满以后,全部财产无条件归属中方,不另行清算。
合作开发企业,在中国主要是指海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进行地球物理勘探,一切费用由外国公司支付,勘探结束后,中方可取得一套完整的地质资料以了解资源前景。第二阶段为勘探开发,根据第一阶段工作结果,选出一部分有希望的地区进行招标,签订合同,合作勘探开发。在勘探阶段由外国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发现商业性油田后,中方参与开发投资。在油田投产后,按合同规定办法分配产品,一般先按规定税率扣除工商统一税及矿区使用费,然后提出一定比例的产品,作为偿还双方投资、利息和生产作业费的限额,剩下部分再由双方分成。外国公司分得的收益,应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合作开发海上石油,在国际上是通行做法。到1980年底,一些国家在英国海域参加合作开发石油的有200多家公司,在北挪威海域参与合作开发的有40多家石油公司。中国自1979年以来,已与日本、法国、美国、英国等国的几十家石油公司分别签订了地球物理勘探协议,与日本、法国和美国的石油公司签订了勘探开发协议。
中外合作经营
中国合作者同外国客商的一种契约式合营。是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有限责任制的国际经济合作形式。一般由合作双方自行协商,采取比较灵活变通的经营管理方针和手段。中方和外国客商通过协议合同,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大都由外商提供资金,引进设备、技术和一部分原材料,中方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等,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合作兴办各种企业或共同进行经济活动。合作双方按合同规定分享收益。中方以一定比例的产品销售额偿还外商的本息。合作期满以后,企业归中方所有。合作经营的项目主要有: 旅游宾馆、饭店,种植、养殖、水产捕捞业,食品加工业,建设公寓,合作经营汽车出租,文教卫生,工业等。合作的期限长短不一,有8年、10年、30年等。中国参加合作的有城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农村的乡、村等。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一步推动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