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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父母子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父母子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中国父母子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可分为以下两类:
❶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❷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法律认可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由于中国已废除宗祧继承和纳妾制度,嗣父、嗣子、嫡母、庶母、嫡子、庶子等称谓已不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条具体规定:
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父母要为子女提供生活、学习的必要物质条件。即使父母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对于成年子女如果丧失劳动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给予一定的帮助。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此外还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和关怀父母,在家庭生活各方面给以扶助,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
❸父母和子女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是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的。这一权利是以双方之间的身份为依据,具有极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中国继承法将子女与父母均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❹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第20条和第21条分别规定如下: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1日《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指出:继母与继子女曾长期共同生活并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尽管后来继母与其生父离婚,但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1992年4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受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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