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军队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于1990年4月12日发布施行。共9章66条,包括总则,职责与分工,申请与补充,动用与封存,转级与退役、报废,技术革新,奖励与惩戒以及附则等。指出武器装备管理,是指武器装备从军队接收到退役报废的一系列管理工作过程。其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武器装备的申请、补充、动用、封存、保管、维修、转级、退役、报废和技术革新等。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是全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分别主管职能分工内的组织计划和技术勤务保障工作。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部队执行平时和战时的各项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1989年12月7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12日发布施行。共9章,66条和1个附录。条例的颁发标志着我军武器装备管理由经验型管理进入了科学正规管理的法制轨道。对理顺军队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关系,发挥各级管理机制的系统效能,调动广大官兵管装、爱装的积极性,提高部队战斗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