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的主体
标志从事实践活动并执行认识功能的个人或集体的哲学范畴。唯心主义把它归结为意识或某种神秘的精神,旧唯物主义把它归结为纯粹生物学上的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的主体是处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从事社会实践和认识活动的现实的人,包括个人、一定的社会集团(民族、阶级、政党等)和整个人类。其基本属性是社会性、实践性和能动性,此外还有自然的物质的属性。它与认识的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认识论的范围内它与认识的客体是对立的,而在实践过程中两者则是相互联系的,是改造与被改造、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其结构和认识功能不断地得到改善和提高,因此,认识的主体具有无限的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