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地位和根本制度的法律。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并于1985年7月开始工作。1988年4月,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用了5个月时间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100多处修改。1989年1月,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对基本法(草案)以及附件和有关文件逐条逐件进行了表决。同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公布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再次广泛征求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正。1990年2月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有关文件,从而完成了起草工作。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除序言外,分总则,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附则等9章,共160条。主要内容:(1)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2)规定了体现国家统一和主权的内容,如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少数有关外交、防务和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发生其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还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3)规定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赋予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如规定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自由港地位,财政独立,并为单独的关税地区等。(4)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特别行政区境内其他人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人身、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5)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和相互关系等。并有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方针而制定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施行,为未来香港的地位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的规定,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日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三个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该基本法包括序言和条文9章160条。序言分三段,分别阐明了香港问题的由来及其和平解决;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采取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定本法的法律依据和目的。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香港原有法律,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主要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规定了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和公务人员等事项。第五章经济。规定了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远、民用航空等事项。第六章规定了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事项。第七章规定了对外事务。第八章规定了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同年6月人大常委会通过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由59人组成,其中内地委员36人,香港委员23人。7月1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在起草过程中,共召开过基本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4次,主任委员会25次,主任委员会扩大会2次,总体工作小组会3次,专题小组会73次,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议5次,又经过在香港及内地广泛征求意见,历时4年零7个月于1990年2月完成。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以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法》除序言外,共160条及3个附件,分为9章:一、总则;二、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三、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政治体制;五、经济;六、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七、对外事务;八、本法的解释和修改;九、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高度自治的根本性法律。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决策,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法典。它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进一步按“一国两制”的构想解决澳门、台湾问题,以至于和平友好地解决全人类国与国之间历史遗留问题,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是一部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杰作。“一国”与“两制”的紧密结合,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紧密结合,是这部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自1997年7月1日实施。“基本法”除序言、3个附件外,正文共9章160条。它涉及到包括中央和地方关系、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对外事务以及居民的权利义务等在内的香港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方面,将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阶层居民的共同行为准则。具体内容为: 第一章为总则; 第二章规定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规定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为政治体制,分6节,依次规定了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和公务人员; 第五章为经济,由4节组成,分别规定了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 第六章规定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规定对外事务; 第八章规定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为附则。三个附件分别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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