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12月18日发布,198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7章34条。主要内容:一切外汇收支、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中国国境,都须遵守本条例; 中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 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和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切中国机构或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者有关规定卖给;在中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条例》还分别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管理,对个人的外汇管理,对外国驻华机构的外汇管理,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由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海关,按其情节轻重,强制收兑外汇,单处或并处罚金,没收财物,或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1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34条。旨在为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它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公布,自1981年3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四条。条例所称外汇,指(1)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4)其他外汇资金。条例规定,我国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我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 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除了法律、法令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一切中外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者有关规定卖给。在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和逃汇。一切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我国国境,都应遵守条例的规定。条例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他人员的外汇管理以及对外汇、贵金属和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均作了明确规定。对奖惩也作了规定。其中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其情节轻重,强制实行收兑外汇,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没收财务,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Provisional Regula -tions for Exchange Control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我国外汇管理法令。1980年12月18日由国务院 发 布,1981年3月1日实行。暂行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次正式颁布的外汇管理法令,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的新阶段。暂行条例共有7章34条款。其主要内容是: (1) 关于外汇的定义,外汇是指: 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 其他外汇资金。(2) 关于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管理,国家允许境内机构按规定持有留成外汇,非经批准不得私自保存、不得存放境外以及以收抵支,不得借用、调用驻外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外汇;非经批准不得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境内机构留成外汇必须存放中国银行,并按照规定范围使用,接受监督。(3) 关于个人的外汇管理,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汇允许个人持有,但不得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 如需出售,必须卖给中国银行; 如需购买、汇出或携带,可向当地管汇机构申请,由中国银行卖给; 来中国的外国人、短期归国华侨、回乡港澳同胞及其他外籍人员,其外汇可自行保存,或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或寄出国外。(4) 关于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各国驻华机构、国际组织及其官员、常驻人员自有外汇可以卖给、存入中国银行或汇出、携出国外; 其人民币收入兑成外汇需经管汇机构批准。(5)关于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凡上述机构外汇收入必须存入中国银行,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帐户中支付; 其正当外汇收入的汇出,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并从其帐户申请汇出; 外籍职工个人外汇收入汇出,以不超过正当收益的50%为限。(6) 关于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进出口国境的管理,凡携带上述物品入境不受限制,携出境外需凭报关手续或中国银行证明; 居住中国境内的中国人所持的有外汇、外汇凭证有或价证券,非经管汇机构批准不准携出或邮寄出境; 居民的各种人民币凭证、证券不得携出、托带或邮寄出境。 ☚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国际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我国外汇管理的法规。1980年12月8日国务院发布,1981年3月1日起施行,共7章34条。条例规定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营机构为中国银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中外机构或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有关规定卖给。国家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条例还对国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侨资、中外合资企业、外贸企业及其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以及奖励和惩罚,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保证条例的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还陆续发布了 《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等。 ☚ 限制性商业惯例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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