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基本上沿用资本主义德国的民事法规。1960年制定的第一部新民法典,仍保留着若干旧法条文。1975年6月19日通过,并于1976年1月1日生效的现行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经过对1960年的第一部民法典进行重大修改而成的。法典共7编,480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财产和个人财产、有关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契约,为居住和休养的目的使用地产和建筑物、保护生命、健康及财产免受损害,继承法,关于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专门规定等。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通过,1976年1月1日起施行。继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之后又一部旨在保证满足公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民法典,但在内容和立法技术上更为完善。调整公民之间及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之间的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强调企业和国家机关在满足公民需要方面的义务和职责,规定了公民参与管理保障和满足其需要的事务的权利。分7篇,共480条。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个人和公共财产及其保护、满足公民需要的契约、致人损害的责任、继承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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