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机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机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地方议会。包括各专区议会、县议会、市议会以及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机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经公民选举,由德国统一社会党及9个民主党派与群众团体的代表组成,任期5年。作出的决议须报经人民议院批准。主要职权:依法决定有关本地区及其公民的一切重大事务;组织公民和劳动集体共同安排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与劳动人民的社会团体密切合作,维护和扩大社会主义所有制,不断改善人民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公民及集体的社会文化生活,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公共秩序,巩固和加强法制,保护公民权益;作出对所管辖的机关、团体及本地区的人民代表机构、集体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并贯彻执行;选举地方政府和各常设委员会。向选民和上一级机构负责,并有义务向他们报告工作。专区议会(1954年之前为州议会)的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县议会、市议员代表大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乡镇或联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各地方议会为了共同执行任务,可建立联合机构,可拥有固定收入,并有权使用和支配这些收入。地方议会及其议员、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任务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机构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机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地方议会和地方权力机关。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总体系的组成部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有专区、县、市区、乡镇 (或联合乡镇) 几级地方权力机关。地方各议会为共同执行任务,亦可建立联合机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地方议会的工作向其选民和上一级机构负责,并向其执行工作。为了履行职责,各级地方议会均选举地方政府和各常设委员会,地方政府成员大多由议员担任 (非议员也可被任命为政府各委员会的委员)。地方政府组织、领导其职权范围内的社会发展工作,并确保人民代表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地方政府对地方议会负责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工作。地方政府各委员会监督政府及机关执行法律、法令和人民代表机构的决议,组织公民在执行各地方议会决议时进行专门性工作。地方议会及其议员、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任务和职权由法律规定。地方议会的职能是: 组织公民 (劳动集体) 共同安排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并与劳动人民和社会团体进行密切合作; 依法决定有关该地区及其公民的一切重大事务,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公共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权益; 维护和扩大社会主义所有制,不断改善劳动人民的生活、劳动条件; 制定、贯彻、执行所管辖范围之内的机关、团体、以及本地区的人民代表机构、集体、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地方议会由呼地有选举权的公民通过民主、自由、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专区议会的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具议会、市议员代表大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乡镇 (或联合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的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1次。地方议会的法律刑式是作出决方,并报经人民议院审核、批准。地方议会任期届满后,地方政府继续行使职能,直到新一届地方议会选出新的地方政府为止。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地方政府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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