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修改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由专利局在审查后建议提出对申请文件进行的增补、改正或删节等。修改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及摘要。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的原因在于,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的发明人往往急于提出申请,所以使申请文件的表达出现缺陷。另一方面,专利局在审查以后,也常常发现专利文件需要修改,如出现发明的内容说明不清,权利要求的范围过宽等情况。所以,对专利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但申请人在修改专利申请时也受到内容和时间上的限制: (1) 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内容的限制为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超出此范围,即违反了先申请原则。(2) 发明专利申请修改依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限于在下列三个时间提出: ❶自申请之日起15个月内。 ❷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❸在对第三人的异议提出答复时。专利局在进行实质审查时,如发现需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方可授予专利权,可建议申请人修改。专利局不能直接修改。(3)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限制。在内容上,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对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能变更外观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时间上,由于这两种专利均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改的时间限于自申请日起至申请公告前,或在对异议提出答复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