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供、送使、留州
中唐至宋代实行的赋税分解制度。唐安史乱后,因藩镇割据,赋税收入中解送中央财政者日见短少,中央财政因而困窘。为此,唐宪宗诏令各地赋税收入一分为三,其一上供,解送中央府库; 其二送使,解交节度观察使; 其三留州,由州县存留自用。此后不久又由三分制改作二分制,即取消送使之制,将原来送使部分或上供,或留州。设有节度观察使之州,原来的送使部分改作留州,否则改为上供。北宋表面上亦行上供送使留州之制,但实际上送使留州两部分,支用权仍控制在中央。北宋朝廷规定各地上供的钱物,各有定额,催索峻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