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委员会建立及其职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 “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的体制全面解体。1983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新宪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精神,选择福鼎、明溪两县作为撤队建村工作试点。1984年全面铺开,同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以生产大队为基础, 建立了14136个村民委员会。
1982年《宪法》、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1988年9月2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都对村委会的性质、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由全体18周岁以上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政福利等工作委员会。村委会主任的报酬,实行补贴制,包括定额固定补贴和不固定的误工补贴。定额固定补贴由省、地、县财政各负担1/3。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闽委[1990]15号文件规定,村主要干部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平均30元增加到50元,仅此项省财政每年追加支出469万元。
村委会的职责任务是,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教育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实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纳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