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7年中国清代政府颁布的有关各级审判组织的设立及其审判制度的法规。分总纲、审判通则、诉讼、各级检察厅通则、附则等5章共120条。主要内容: (1) 将审判的案件分为刑事和民事案件。(2) 确立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制。四级是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三审是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经审理后当事人不服其判决的,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经审理后当事人不服其判决的,可上诉到高级审判厅直至大理院。(3) 规定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刑事公诉,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指挥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者,担当民事公益代表人,并监督审判、纠正其违法等事宜。(4) 规定了一些在当时比较先进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如采用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审判制度。但是,这个章程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贯彻实施。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清朝末期颁行的一部具有临时诉讼法性质的法院编制法。中国古代的诉讼法一向与实体法混合编制,既不独立,更不健全。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沈家本等才主持起草了中国第一部诉讼法典,即《刑事民事诉讼法》,但因各省督抚大员的反对,未及颁行便被搁置。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底清政府便颁行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这部具有临时诉讼法性质的法院编制法。该法共分五章,一百二十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审判通则,含:审级、管辖、迴避、厅票、预审、公判、执行、协助等;第三章:诉讼,含:诉讼程序、证人、讼费等;第四章:各级检察厅通则;第五章:附则,规定一旦法院编制法及刑、民诉讼法颁行,章程即停止执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虽属临时,但在当时对改变封建的诉讼制度有重大意义。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