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占有状况
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封建土地制度下,江西农村土地占有状况极不合理,人数很少的地主阶级占有农村的大多数土地,而人数众多的农民则无地或少地。1928年,赣西土地的60%以上为地主所有,最高者遂川为80%;永新次之,约70%是地主的;万安、宁冈、莲花自耕农较多,但地主的土地仍占约60%,农民只占40%。在赣南的兴国,占总人口6%的地主、富农占有80%的土地,寻乌70%的土地则为仅占总人口8%的地主、富农所掌握。赣东北的弋阳、横峰、贵溪等5县,80%以上的土地在占人口总数不足9.5%的地主、富农手中。至新中国成立时,就全省而言,约占农村人口3%~4%的地主占有土地的40%(占土地10%~15%的公田,也被其把持);占人口5%的富农占有土地的20%(其中约有1/3的土地出租);占人口30%的中农占有土地的30%,而占人口60%以上的广大贫雇农只占有土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