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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环境评价管理立法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1)环境处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可对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内容履行与否进行调查、确认。(2)环境处长官依照第1项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的结果,认定事业者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内容,可向有关行政机关的首长申请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如没有特殊事由,有关行政机关的首长对此应予以支持。(3)依照第1项的规定有关调查、确认的必要事项由总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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