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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环境保护协会立法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1)为了做好有关环境保护的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及教育等要设置环境保护协会。(2)协会为法人。(3)能当协会的会员者是受排出污染物质设置许可证者及由大统领定者。(4)依照第1项规定的协会所需的经费应从会费、事业收入中支出,国家从预算范围内支援所需经费的一部分。(5)环境处长官认定协会的运营或一些条款违背法令时,可命令变更其条款或事业计划或调整其成员。(6)此法未规定的协会的事项是要由民法中的社团法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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