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韩国环境评价审查立法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1)环境处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已形成的环境影响评价书审查之后,如认定其事业对环境保护不利、有调整事业计划的必要时,可以向其事业者或有关行政机关的首长采取事业计划的调整或修补等必要的措施。(2)环境处长官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书认定必要时,有权要求事业者提供有关资料。(3)依照第1项、第2项规定而被环境处长官提出要求者,对此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