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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环保纠纷调解立法
韩国《环境保护法》第9章纠纷调解及被害赔偿中规定,调解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保健社会部长官下设中央环境纠纷调解委员会,市道知事下设地方环境纠纷调解委员会。中央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道的纠纷和地方调解委员会难以调解而送达的纠纷。本章还规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质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时,该企业必须赔偿;所述危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质所致、并且未确认是哪一个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为起因时,各企业均应同时对被害者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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