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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粮食贸易减税立法
韩国《粮食管理法》第14条规定,政府输出或输入粮食时,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减免输入输出的诸税。在作为民用而输入的粮食中,对于政府决定直接买入或加工后买入的粮食同样减免诸税,《粮食管理法施行令》规定:(1)对于政府及政府的代行机关根据政府的方针而进口出口的粮食和以民需用进口的粮食中,政府决定直接买入或加工后买入的粮食免除其进出口的诸税。(2)已经交纳关税的作为民需用而进口的粮食,当政府已决定将其直接买进或加工后买进时,财政部长官应向其关税的纳税者退还课以该粮食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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