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韩国进出口贸易组合事业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韩国进出口贸易组合事业立法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56条规定,各组合从事以下各事业:(1)有关维持物品进出口秩序的协议;(2)防止不公正的物品进出口行为;(3)有关物品进出口的广告宣传、市场调查、交易斡旋及障碍处理等;(4)改善进出口物品的质量及设计等;(5)为增进组合员的共同利益而设置共同设施和筹措资金;(6)为增加组合员的共同利益,在必要范围内的物品进出口;(7)商工部长官为维持物品进出口秩序而委托的事业;(8)各组合章程规定的其他事业。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