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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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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zhonghuarenmingongheguo minshi susongfa〈shixing〉

1979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制委员会,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原则上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决定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共5编,23章,205条。第1编总则,包括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2编为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单程序、特别程序。第3编为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4编为执行程序,包括一般规定、执行的移送和申请、执行措施、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第5编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包括一般原则、仲裁、送达、期间、诉讼保全和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是以宪法为根据,并结合几十年来中国人民政权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现阶段中国政治、经济情况而制定的。它的任务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运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从而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具有中国独特的特点,重要的特点有:
❶真正平等,充分辩论。我国已消灭了阶级对立,诉讼当事人地位真正平等。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按法庭程序进行辩论,经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互相辩论和质证,法庭才能据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或判决。没有经过充分辩论而径行判决是不合法的。
❷依法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了处分原则,承认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物及民事诉讼权利。同时也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能绝对自由处理的物,则必须依法才能处理,当事人不能在民事上,从而也不能在民事诉讼中绝对自由地行使处分权利。
❸人民法庭与简易程序。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以县市为单位的基层人民法院共有近3000个,每个辖区直径大多在80公里以上,人口一般在10至30万之间,人民群众进行民事诉讼很不方便。因此,在1979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指对事实基本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院设立人民法庭,诉讼程序制度的简化,是便于人民群众解决民事纠纷的便民原则的重要体现。
❹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中外历史上,人民进行诉讼大多是以民就官,我国人民政权创造的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审判方式,无论是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或者人民法庭,都可以预先确定就审线路,通知线路上系争双方及有关人员,届时到指定场所进行诉讼。这种方式优点很多:可以免除当事人跋涉劳累;可以节省当事人经济开支;可以就地取证、勘验,节省时日;可以通过公开审理,教育群众,加强法制观念;还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群众观点,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❺着重调解。民事诉讼法(试行)把着重调解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调解结案比判决结案,更能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互相谅解,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团结,因此对于调解的范围,法律上没有加以限制,不仅在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上诉审法院也可先行调解。各级人民法院不仅在开庭伊始可以先行调解,而且在辩论终结之后,宣判之前,还可以再行调解一次。这种调解被西方学者称为“东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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