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经济司法的涵义
11. 经济司法的涵义
目前,对经济司法的提法有两派论点,一是经济司法论者;二是非经济司法论者亦即经济诉讼论者。两者提法虽然不同,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是基本相同的。
经济司法论者对经济司法的概念又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而狭义论者和广义论者内部又有不同说法。
(1)狭义论者之间的不同说法。一种说法认为,经济司法一般是指国家通过它的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审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的总称。另一种说法认为,经济司法就是指审理经济案件的机构、制度和活动。经济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涉外经济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第三种说法认为,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机构及其职能活动; 第四种说法认为,经济司法,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经济纠纷案件包括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收案、审理、判决或调解的执法活动。
(2) 广义论者之间的不同说法。一种说法是: 经济司法,指的是审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等案件的主管机构、制度及活动。在我国,经济司法机构包括经济检察机构和经济审判机构。经济司法的制度及活动,主要是指这些机构的组织制度,诉讼制度和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另一种说法是: 经济司法,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经济法规实现的执法活动。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人民检察院机构和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以及有关专门法院,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执法活动,还包括同这种执法活动紧密相连的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以及合同公证机关的公证业务。第三种说法是: 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机构和人民检察院的经济检察机构及其职能活动。
至于“经济诉讼论”的观点是: 经济诉讼,即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因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这个论点就其实质来说,是属于经济司法论者的狭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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