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起诉便宜主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起诉便宜主义“起诉法定主义”的对称。公诉机关对于已具备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从被告人及其罪行等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出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现代世界各国,多数国家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境遇和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提起公诉的,可以不提起公诉。美国华盛顿州法律也规定,检察官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不起诉:违反法律是技术性的而不是实质性的;起诉不体现公共利益,无助于遏止犯罪的;起诉花费太大,同起诉该罪的重要性不成比例的等。起诉便宜主义便于公诉机关根据刑事政策和具体案情,灵活决定是否起诉,对于实际上没有追诉必要者,可以不提起公诉,从而可以免除许多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成本;对于犯罪人来说,使其尽快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来,免于被起诉,从而有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但起诉便宜主义可能导致公诉机关滥用不起诉裁量权。因此,许多国家都设有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我国实行起诉法定原则,凡是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起诉。同时,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以起诉便宜主义作为补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起诉便宜主义起诉法定主义(也称“起诉强制主义”)的对称。起诉法定主义主张,刑事案件只要具备起诉条件,检察官就必须起诉。起诉便宜主义则主张刑事案件即使具备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条件,检察官也并不一定必须起诉,而是具有起诉与不起诉的裁量权。日本于1880年公布,1882年施行的《治罪法》和1890年颁布施行的《刑事诉讼法》采取起诉法定主义。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采取起诉便宜主义,该法规定:检察官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环境、犯罪的轻重及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追诉必要的,可以不提起公诉。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变更主义有必然的联系。所谓起诉变更主义就是在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对之仍有撤销权。日本刑事诉讼法在采取起诉便宜主义的同时也采取起诉变更主义,允许检察官在第一审判决确定前撤销所提起的公诉。参见[起诉垄断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亦称“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检察官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具备提起公诉的要件,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其主观方面的原因,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等,经权衡以不起诉为宜,则可作出对被告人不起诉的决定。起诉便宜主义可使公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刑事政策变化的需要,灵活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这样不仅避免了没有必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入提起公诉和审判程序,而且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弥补起诉法定主义的不足。早在1925年的国际监狱会议上作出对其肯定的决议,指出:鉴于刑法进化的一般倾向,广泛地适用起诉便宜主义的原则。在不追诉犯罪,适于公益的时候,不予起诉,是值得推奖的事情,尤其是警察犯罪和少年犯罪,应该广泛地适用起诉便宜主义。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已采用起诉便宜主义,但不同国家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这主要反映在检察官对被告人适用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大小不一。例如,日本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很大,依该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可以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情况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起诉。这种不起诉称为“起诉犹豫”。与其他国家相比,该国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这种自由裁量权,于1948年设置了检察审查会,并颁布了检察审查会法。与此同时,确立了准起诉制度。在有些国家,刑事诉讼既采起诉法定主义,又兼采起诉便宜主义,以保证公诉权的行使适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定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起诉法定主义 起诉状一本主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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