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行政诉讼中,作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殊原则。行政诉讼实行这一特殊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是国家行政机关顺利行使职权,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但行政诉讼实行这一原则也有例外情况,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