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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畜输入报告立法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38条之2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指定检查输入的指定检疫物,必须根据省令的规定,将该动物的种类、数量、输入时间和场所以及其他省令规定事项,向动物检疫所呈报。但对输入的携带品、邮包及其他省令规定者,不在此限。(2)动物检疫所长,根据前项规定受理报告时,按40条第一项和第41条的规定,为便于实行检查有特殊必须时,可指示报告人变更输入时间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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