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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日本地上权标的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日本地上权标的立法


日本1987年《民法典》第269条之二规定:(1)地下或空间,因定上下范围及有工作物,可以以之作为地上权的标的。于此情形,为行使地上权,可以以设定行为对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2)前款的地上权,即使在第三人有土地使用或收益权利情形,在得到该权利者或者以该权利为标的权利者全体承诺后,仍可予以设定。于此情形,有土地收益、使用权利者,不得妨碍前款地上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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