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底稿由会计师事务所保存。可供有关机关依法调阅或应委托人、后任注册会计师要求借阅外,不得向其他第三者提供。但是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国内各会计师事务所与在中国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共同担任或接任执行同一委托人的查帐验证业务时,可以相互借阅有关的工作底稿,但应共同维护工作底稿的保密性。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的保存年限,概括地说,从提出查帐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但是归入一般档案的工作底稿,应当自查帐报告核发之日起至少保存七年;对于归入长期档案的工作底稿,应当自这种报告核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其中涉外部分的工作底稿,应适当延长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