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 国家对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与管理。所谓信托投资业务,是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经理或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的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4月26日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是规范相关管理活动的主要行政规章。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设立条件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其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具有组织章程;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关于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该规章规定: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省级、经济特区信托投资机构为1000万元;地区、省辖市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为500万元。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组织章程;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机构领导人名单和简历。申请者应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全国性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地区、省辖市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省级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经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经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经营范围 依法设立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经营信托存款、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具体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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