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分院工作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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