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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时期有关征收田赋的法规之一。
1928年10月国民党政府颁布《限制征收田赋附加办法》八条以后,各地征收附加税之风未减,反而愈演愈烈。为此,1933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又颁布《重订整理田赋附加办法》十一条,除重申前颁八条内容外,规定超额的附加分别裁减,裁减的顺序以行政费为先,事业费为次,一律在1934年内整理完毕,财政部于必要时派员会同整理。
此外,还规定地价的计算应按最近三年之地价分等估计。此项办法虽较前完整,但由于各县地价多未经呈报,故实际上仍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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