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
违犯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金银、货币、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物品进出国境,逃避海关监督,和在国内私自买卖进口外货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通令》,下列情况均属走私。 1.在设有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报、伪装等手段,私自运输、携带、邮寄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督的。 2.在未设海关的陆地边境,私自运输携带物品、货币、金银及其物品进出境的。 3.在沿海海域,一切船只,包括鱼船,偷运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逃避进出口管理,在海上或上岸非法买卖的。 4.非法收购的金银、外币、珠宝、文物、贵重药材,已偷运至沿海、边境地带,预备走私出口的。 短期入境人员从私人手中擅购金银、外币、珠宝、文物、贵重药材,预备走私出口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倒卖走私进口物品的。 6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员私自出售经海关免税放行进口的公用、自用物品的。 根据暂行海关法规定,对走私案件由海关查处,在没有设海关的地方由税务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走私物品并处以罚款外,还可送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