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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海外资源开发基金运用立法
韩国《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第13条规定,基金用于下列各款用途:(1)进行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所需之调查和取得开发权利所需之资金的融资;(2)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所需之调查、设施及运营资金的融资;(3)进行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所需之土地租借或购买资金的融资;(4)其他为顺利地进行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所必需的、总统令决定之资金的融资。第14条规定,有关基金的运用、管理方面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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