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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湖沼水质保全立法
韩国《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环境处长官要把认定因水质污染而难于或可能难于维持环境基准的湖沼指定为特定湖沼,把该特定湖沼的区域指定为特定湖沼水质管理区域。(2)环境处长官指定特定湖沼或特定湖沼水质管理区域时,要事先和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及管辖市、道知事协议。(3)环境处长官在指定特定湖沼或特定湖沼水质管理区域时,要告示其内容,变更此项时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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