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韩国河川违法处罚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韩国河川违法处罚立法 韩国《河川法》第79条规定,凡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5年以下拘役或500万元以下的罚款:(1)没设置第38条第1项规定之设施或没采取相同措施者;(2)没有取得第38条第2项规定之堤坝等管理章程的承认或违反得到承认的堤坝等管理章程,将堤坝等供流水的贮存或取水之用者;(3)主动或被动违反第25条第1项第6款之规定,采取河川出产物者。第80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转移或损坏河川附属物,以致发生公共灾害或引起阻碍治水之灾害者,处以10年拘役或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81条规定,凡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2年以下拘役或20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第23条规定施行河川工事者;(2)违反第25条第1项(同项第6款除外)规定占用河川者;(3)违反第25条第2项规定占用地下流水者;(4)违反第37条规定者;(5)以诈骗及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本法或根据本法颁发的命令规定之许可者;(6)没有设第39条第1项规定之堤坝管理者,将堤坝供贮存流水或取水之用者;(7)违反第39条第2项规定没制作和备置关于堤坝等管理和水文的记录或拒绝提交其记录或提交虚假记录者;(8)没设置第40条第1项规定之观测设施或没观测水位、流量和雨雪量者;(9)违反第40条第2项规定不通报观测结果和堤坝等的管理状况者;(10)违反第46条第2项规定之管理厅的命令者;(11)违反依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之管理厅的命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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