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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流水占用许可立法
韩国《河川法》第28条规定,管理厅在河川占用许可的过程中,当有因该许可受明显损失的权利者时,应取得该既得河川使用者等利害关系人之同意。但是,在属于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下,不必照此办理:(1)该流水占用之事业的公益性明显大于既得河川使用者等的有关该河川使用之事业时;(2)认为为防止损失进行的必要设施对既得河川使用者等的事业施行没有妨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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